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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2024-11-24 新闻动态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第四条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

  第七条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之后,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八条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十二条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第十三条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十七条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十八条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结合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第二十条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第二十一条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六条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三十条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第三十一条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第三十四条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第三十八条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第三十九条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第四十条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全方位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方位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二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三条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第四十四条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它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贴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承运人也可根据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贴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四十八条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第四十九条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的最终结果答复旅客和相关的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第五十一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

  第五十二条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承运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在航空运送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承运人应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力救护。

  第五十七条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第五十八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第五十九条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六十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十一条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六十二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1月1日制定施行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