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以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董事会是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管,证券事务部协助日常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和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依据法律和法规报送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有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并提示其履行保密义务。
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中,确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有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确认表》。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如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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